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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关于教职工工作异动或长期外出仪器设备移交的暂行规定
来源:资产管理处  共有572人次浏览 发布时间:2012-06-21 

 

湘科院院办字〔200843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工作异动

或长期外出仪器设备移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工作异动或长期外出仪器设备移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工作异动或长期外出

仪器设备移交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加强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开发等工作的重要场所及手段。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基金、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产权都属学校所有。

第二条  凡属离、退休、工作调动以及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等有关人员,都应及时办理实验室及所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及已调离本部门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被聘为本部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退休、工作调离人员及长期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的一个月内,办理在岗时所使用的实验室及保管的仪器移交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主要移交项目(各部门可根据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办理):

1.使用和保管资产的情况(帐、卡、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2.大型仪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进入的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3.实验室内低值器材设备及各类主要工具、公用图书资料;

4.实验室里的箱、柜、门的钥匙;

5.其他应该交接的内容。

第六条  人事部门在办理离退休、调离人员相关人事手续时,应先向其所在部门核实其确已办完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移交工作后,才可办理其手续。

第七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可由院(系、所)器材室负责人会同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在院(系、所)主管副院长领导下,采取强行措施,对其使用管理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进行清理清查,并妥善合理地调整安排。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作好妥善安排。

第九条  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使用尚存的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时,应按正常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属固定资产的,必须建帐、建卡,纳入学校管理,不能滞留帐外。

第十条  各院(系、所)主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负责人、仪器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执行和协调解决有关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1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资产管理 仪器设备△ 暂行办法                                

  发: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31印发 

(共印75份)

 
   
   
版权所有©湖南科技学院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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