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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资产管理处  共有422人次浏览 发布时间:2012-06-21 

   

湘科院院办字〔200839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精密

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湖南科技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科技学院精密

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为:

(一)凡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入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5万元以上,属于国家教委明确规定的23种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定为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

第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目标:

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为学校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作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

第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配备业务较强的教师(专职或兼职)、维护人员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管理人员,共同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采取全员管理制,资产管理处、仪器所在部门财产负责人和仪器管理人员全体参加管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 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凡属校管仪器设备,要面向全校,为全校师生服务。管理方式为两种:对全校通用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由学校统一管理;对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代替。

第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各级管理人员要求按实验室技术人员工作规程执行。

第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购买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

(一)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欲购买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面、使用环境及各项付诸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共用方案;

(七)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购买审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填写《湖南科技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购买申购表》;

(二)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得出审核意见;

(四)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成立学校购置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招标或全国性集团采购。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签订合同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组织该仪器设备的校内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验收方案,编制验收准备工作日程安排;

(二)翻译、学习仪器设备全套资料,培训技术人员;

(三)拟订国内配套计划及实验室改造、扩建工艺设计。

第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到货后,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与安装调试工作。其内容为:

(一)检查外形、仪器设备整体的各部件外观是否完好,做好记录;

(二)根据装箱单和合同,核对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

(三)严格按照说明书及出厂指标逐项验收各项技术指标,反复考核仪器设备性能,做好记录,填写验收报告单;

(四)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措施;

(五)仪器设备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质量证明、说明书、电子线路图及验收记录等在验收合格2周内整理装订,原本交资产管理处档案室存档,复印件留使用部门备案;

(六)验收工作要在索赔期(仪器设备到港后90天)之前30天内完成,如发现数量、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资产管理处,以便向国家商检局办理商检证及索赔等。

第十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到货后,如因准备工作未完成而影响仪器设备的及时验收、调试,失去对国外引进设备的索赔权利,申请使用部门要负一定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设立专职使用负责人,并实行“持证上机制”,原则上只限于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非专职人员如确已掌握该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经考核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持证在专职人员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操作仪器或降低仪器精度,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均需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按日期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记录每记满一本存档,每学期统计1次使用机时,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在保证校内教学、科研使用的情况下,可开展有偿服务。各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应报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其收入分配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年开机时数未达到400小时的部门进行处罚,即收取设备闲置费(标准待定),收取的闲置费列入大型设备运行基金。

第十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直至主管校领导,并积极组织修复。修复后,应及时做出质量检测记录,由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并将记录归档。

第十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有必要时,需由使用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确因技术落后造成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可填写《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处置申请表》,经专家小组鉴定,主管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管理要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每2年进行1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考评,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要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每年年终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各部门上报年度效益评价表,由资产管理处对使用部门进行检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20091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仪器设备 管理 办法                                 

  发: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31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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