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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资产管理处  共有374人次浏览 发布时间:2012-06-21 

      

湘科院院办字〔200840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

  

各单位:                    

现将《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包括2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仪器设备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发挥其最大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部门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基础、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重视对他们的培养。

第四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加强对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校级:在主管校领导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系级:在系主任领导下,由教学系部设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分工,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文教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部分);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七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均为上报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为低值仪器设备。

第八条 各部门及实验室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地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各部门在配备仪器设备时,要按照优化配置原则,力争做到优质低价,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申购常规仪器设备,将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对申购计划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然后将计划交资产管理处分类,根据学校有关仪器设备采购文件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购部门向资产管理处领取并填写《湖南科技学院申请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格,将仪器购置计划报学校教务处;

(二)按购置大型精密仪器所需金额,组织专家对《湖南科技学院申请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分级论证。

1.单台件价格在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教务处主管负责人主持论证,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单台件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领导主持论证,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湖南科技学院申请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凭《湖南科技学院申请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根据学校有关仪器设备采购文件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四)由申购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积极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部门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必须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资产管理处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部门必须对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对进行虚假论证的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一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部门管理人员按经手人填《湖南科技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卡》到资产管理处建档、入账及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账、卡、物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仪器领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的完整性和完好率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的仪器设备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通过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账、卡、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禁止任何形式的遗弃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八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借方凭单位(部门)公函、征得仪器所在部门同意,并经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执行;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需向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执行;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外借,需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后执行。

第十九条 借用仪器的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期、租金、操作人员培训、仪器的交接验收、逾期(或损坏、遗失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租金应体现校内外有别,原则上每天按原价的0.1%0.5%收取,费用交财务处,纳入设备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 仪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30天,确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由于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通过部门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如对方需单方继续使用,应按“外借”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回收

第二十三条 部门内实验室之间的调拨工作,由部门管理人员具体操作,并到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拨,需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的调拨,由调拨双方管理人员持本部门批件,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外调拨均为有价调拨。由需求一方持单位公函,经部门主任同意,部门及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校外调拨手续。批量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须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否则,不得外调。

第二十七条 校内、外仪器设备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在校财务办理。变价收入将视为原设备的经费来源,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先填写《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移交表》,经部门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回收入库。

第二十九条 上交回收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调剂。

有关部门可推荐需求部门。我校在职教员因教学科研需要,可进库选用,凭证明领出仪器。从回收库领出的仪器设备,按低值设备管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三十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填写《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主管系主任审批后,报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呈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财务销账。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批量总金额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财务销账。

第三十二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卡、物相符,及时上交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报废不留用、留用不报废的原则,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在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批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回收库实行开架,对于一些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登记后可进库选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11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资产管理 仪器设备  办法                                 

  发: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31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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