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院院办字〔2008〕37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现将《湖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并且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内容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部门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全校国有资产宏观管理的参考意见。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供应。
(四)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使用效益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帐和资产卡的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纠纷。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报批手续,负责调剂闲置资产和设备,优化配置国有资产。
(七)参与学校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论证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批量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九)负责仪器设备器材等物资订购、提运、验收、报账、建卡、安装、返修、管理工作,以及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商检联系工作。
(十)负责全校设备仪器(包括大型精密仪器)维修计划、经费的申报以及维修工作实施的管理。
(十一)负责全校“专控”商品的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设备器材仓库的定期检查、清点和各种器材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计财处、图书馆、科技产业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的范围:
(一)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牌、文物、陈列品的管理与保护。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行政设备,教学、科研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进行管理。
(三)后勤处负责全校房屋、行政办公设施(含教学实验校有家具)、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绿化植物及建筑物进行管理。
(四)科技产业处负责全校科研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对所属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他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计财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的管理,同时担负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部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各业务主管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作调帐处理。
第十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搁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部门,学校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作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实体;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资产管理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的含义为期末净资产等于期初资产。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增值的含义为期末净资产大于期初净资产。
(一)对于第十二条第(一)、(三)款所述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属学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照投资额所占资本的份额收取得到的投资效益上交学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三)学校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学校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
占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年度资产占用费:年资产占用费=年资产占用费率×占用国有资产总额=(1/折旧年限)×占用国有资产总额。
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利率或者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
占用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监督。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界定工作,做到产权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和产权登记,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既是国家给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作为履行工商登记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履行产权登记手续,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等。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场所、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注册资本金总额、实有资本金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变更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经资产管理处审查,由校主管领导审核会签,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其内容为:
(一)是否按规定完成开业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资产拍卖、转让;
(三)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
(四)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校办企业清算;
(六)校办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和学校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企业;
(七)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八)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重大问题提交学校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聘请或委托,不由资产占有单位直接委托或聘请。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它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学校批准,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备案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条 对占有、使用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收回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并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部门,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处理或索赔。
第九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产闲置浪费,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造成以上资产较大损失,除责成有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外,对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国有资产 管理 办法
发: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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