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本站首页   部门概况   支部建设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   工作动态   设备维修   校务公开   下载中心  
   站内搜索
   热点新闻
·
关于开展2015年度固定资产清查...
·
湖南科技学院资产报废
·
第七周重要工作(会议)安排
·
双人铁床处置公告
·
第二十周重要工作(会议)安排
·
第十九周重要工作(会议)安排
·
第十六周重要工作(会议)安排
·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实验实...
 
 现在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信息浏览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资产管理处  共有0人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1-06-17 

湖南科技学院文件

湘科院校发〔202155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修订)》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

                                    2021526


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服务性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调动学校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性收入是指各单位在完成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资源依法开展各类有偿服务取得的各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服务收入、资产资源利用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

 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与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四条  各单位服务性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原则。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挤占、私分学校服务性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银行隐瞒不上缴学校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针对本校学生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并进行收费公示。

第二章  服务性收入管理

  学校服务性收入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育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各类社会考试服务等形成的服务性收入

(二)资产资源利用收入。是指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运动场地(馆)、演播厅等资产,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体育场馆、演播厅、停车场等房屋场地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仪器设备、实验测试等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是指各单位利用专业技术、技能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资料翻译服务等。

(四)其他服务性收入。是指除以上三种收入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入

  校内各单位开展创收服务活动前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一)利用学校的运动场、演播厅等资产提供服务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开展的除利用学校运动场、演播厅等资产外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必须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由计划财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批;须报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提交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有偿服务。

(二)各单位开展服务性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必须使用计划财务处统一领购的合法票据。

(三)不得擅自变更或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制进行服务性收费。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开展有偿服务性活动。

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各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分配的经费用于开展服务业务活动相关的支出,包括办公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材料费、水电费、学生活动费、课时费、监考费、评审费、设备维护费、设备与场地使用费和税金及附加等。各类费用的开支标准、范围及审批程序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开展服务项目的成本,严禁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利用分配的经费开支的课时费、监考费、评审费等劳务费发放标准,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未做规定的,由单位研究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各类培训班的课时费标准原则上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执行

第十 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账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涉及采购货物、购买服务和维修改造等项目还应按程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和验收入库手续。

第四章 收入分配管理

第十 各单位原则上须制订本单位服务性收入管理分配办法,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度至少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 服务性收入结算分配。各单位服务项目完成后,两周内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相关原始资料计划财务处办理手续,收入分配按《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项目收入分配表》规定的比例分配,表中未列示的服务性项目收入,参照同类服务性项目的分配比例,没有同类可参照的服务性项目,经学校研究后方可分成。计划财务处根据结算情况下达使用计划指标单位服务收入在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完毕。

第十 各单位分配的经费开支除用于直接成本费用外,余部分可以用于单位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可用于硬件设施添置、维修、人员培训、弥补运行经费不足等方面;福利基金可用于发放人员绩效经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 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服务性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有服务性收入收费项目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到有岗有责,有章可循。各单位应对每年的服务性收入收支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示、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服务收入瞒报服务收入、转移资金、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五)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了创收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收回违规所得,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 学校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科研项目收入、房屋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实行财务目标管理的单位收入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  学校根据成本支出、经济业务规模的变化等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可调整分配比例。

十九 学校不承担各单位开展的各类服务性活动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办字〔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项目收入分配表

2.湖南科技学院体育场馆开放项目及收费标准

3.湖南科技学院音乐演出排练开放场地和收费标准

4.湖南科技学院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


 
   
   
版权所有©湖南科技学院资产管理处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路130号 邮编:425100 办公地点:行政楼三楼 电话:0746-638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