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校有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有家具管理,有计划的配备各种校有家具,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办公服务,防止积压和浪费,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感,要爱护各种校有家具,校有家具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三条 校有家具的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修、报损,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对于一贯爱护校有家具的师生员工,要给予表扬,对无故造成校有家具损坏和丢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全校直至处分,必要时令其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章 校有家具的购置
第五条 校有家具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需要等进行全面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合理布局,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第六条 校有家具的购置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后勤处审批同意添置后,再报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确定是否购买,或调剂。若需购买,由资产管理中心汇报有关院领导审批后,编制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校有家具由后勤处统一组织进行集体采购,按集体采购的程序办理手续。采购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校有家具的质量、价格、外观,做到择优采购,防止因购入劣质校有家具造成积压浪费。
第三章 校有家具的配备
第八条 办公室校有家具的配备参考标准:
(一)校级领导:配备写字台一张,软椅一把,沙发茶几一套,书架、文件柜、大衣架各一个;
(二)处级干部、教授:配备写字台一张,软椅一把,文件柜一个,板椅二张(合用办公室按人数配备);
(三)其他人员:配备1.4米写字台一张,板椅一把,文件柜一个(合用办公室按人数配备);
(四)机要部门、财务部门:可配备铁皮柜,保险柜;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的校有家具可以可根据具体情况。
第九条 对住校教授(含其他人员)住房内的校有家具、物品配置参考标准:
(一)衣柜一组,书柜一组,办公桌一张,沙发椅一张,单木沙发一对;
(二)一般实用性床大小各一张,床上用品各一套;
(三)方桌一张,方椅4张,消毒柜一个,煤气灶一个,煤气瓶2个,热水器一个,一般餐具一套;
(四)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话机一部住校教授所在系配电脑一套,借给教授使用(根据已配置情况核定)。
第四章 校有家具的管理
第十条 校有家具管理规定
(一)全校的校有家具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编号管理,建立账、卡、物管理;
(二)资产管理中心参与校有家具的订货、验收、索赔、分配、调配、管理登记和报损。
(三)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对住校教授(含其它人员)离校后,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后勤处进行校有家具清理,只增补更换损坏物品。如新迁户主对其原配物品不满意,经过资产管理中心核实后,可以自行购买,学校不再另行配置。
(四)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所有校有家具,统属学校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注册管理,任何人不得拿到家中或宿舍使用。
(五)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所有校有家具,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无故损坏或丢失者需按市场价格赔偿。
(六)公共场所的校有家具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出它用。
(七)集体宿舍的校有家具和设备不得化公为私,不得互相转让,不得私自拿出校外,违者按市价加倍罚款。
(八)校内调动工作者,若需将办公桌椅校有家具随调,必须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九)凡调离我校人员或离退人员应将本人所使用的办公校有家具交还资产管理中心,注销使用人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第五章 校有家具报废规定
第十一条 凡校有家具确因使用年限较长,自然磨损严重,难以修复的,可申请报废。
第六章 校有家具的损坏赔偿
第十二条 凡工作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况,造成校有家具损坏的人员应视情节及损坏程度进行经济赔偿。认识态度不好,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不注意保管造成撞坏、损、腐蚀或乱折、损坏者;
(二)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校有家具丢失者。
第十三条 无论损坏或丢失的校有家具,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根据校有家具的新旧的程度,损坏程度及原因,由校有家具负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中心、后勤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校有家具原价和赔偿比例。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时,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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