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院院办字〔2008〕44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赔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
如发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一管23种)丢失等重大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由保卫处负责立案处理,对破坏现场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由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规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以及对错误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处理,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处理原则与标准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的;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安全措施不当,仪器设备丢失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自然损耗;
(二)因实验操作本身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计价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工作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损失价低于1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50%;
(二)损失价值高于100元(含100元),低于50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30%;
(三)损失价值高于5000元(含5000元),赔偿损失价值的20%;
(四)属故意丢失的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全额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手表、计算器,微机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所在部门将赔偿款上交财务处,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批确定处理意见后,由当事人将赔偿款交到学校财务处。如当事人拒交款,则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若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按上述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仪器设备 赔偿 暂行办法
发: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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