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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来源:资产管理处  共有472人次浏览 发布时间:2012-06-21 

 

 

 

湘科院院办字〔200844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赔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

如发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一管23)丢失等重大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由保卫处负责立案处理,对破坏现场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由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规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以及对错误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处理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处理原则与标准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的;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安全措施不当,仪器设备丢失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自然损耗;

(二)因实验操作本身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计价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工作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损失价低于1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50%

(二)损失价值高于100(100),低于50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30%

(三)损失价值高于5000(5000),赔偿损失价值的20%;

(四)属故意丢失的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全额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手表、计算器,微机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所在部门将赔偿款上交财务处,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批确定处理意见后,由当事人将赔偿款交到学校财务处。如当事人拒交款,则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若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按上述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仪器设备 赔偿 暂行办法                                 

  发: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31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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